(二)承擔推進本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本區公有住房出售、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
(三)承擔本區房屋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的責任;承擔本區商品房預售初審工作;負責本區房產交易、租賃、中介經紀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區房屋登記管理;負責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區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協調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
(五)負責本區房屋管理網絡、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負責房屋信息、檔案和綜合統計工作。
(六)負責本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及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類住房的資格審核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七)依法對本區內開展的有關房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調解房屋登記糾紛。
(八)貫徹執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九)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加強為駐區中央單位、市屬單位、駐區部隊和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服務。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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